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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
从牌桌转战桌游吧:我为何放弃德扑,押注狼人杀
2026年3月27日2018年,一款曾风靡一时的德州扑克牌网络游戏,进入了河北承德警方的视野。运行这款游戏的,是深圳市东方博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博雅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伟。之后,公司20多名员工,先后被刑拘。
2019年12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认为张伟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德州扑克游戏网络平台去销售游戏币,还进而建立了游戏币同人民币间的兑换渠道,其金额是巨大的。2019年12月,博雅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伟被判定犯开设赌场罪而获刑4年,其他26人也因同样罪名获刑。张伟等人不服,提出了上诉。
辩护人针对张伟提出,博雅公司具备合法资质可出版、发行网络游戏,它只是游戏内容的提供商以及服务商,并非赌博网站。公诉机关认定张伟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为,“张伟或者并非决定者,或者并不知情,或者事情本身就不属于犯罪”,据此为张伟做无罪辩护。
在2021年6月的时候,河北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裁定觉得,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之中存在一些尚不清楚的情况,于是把一审判决撤销了,使其发回重审。有律师表明,这个案件在12月1日的时候再一次进行审理,而此时还没有做出宣判。

界面新闻留意到,近几年来,伴随中国对网络赌博展开大力打击,网游公司因涉及买卖游戏币而被判定为进行赌博的案件屡屡出现,怎样去界定游戏运营方行为的涉罪界限,在司法实践当中也引发了关注。
游戏公司老总被控开设赌场罪
成立于2004年的博雅公司由张伟所创立,其网站作出介绍,强调该公司乃是“中国最早开展社交棋牌游戏开发以及运营的公司”,主要推出的棋牌及网络游戏包含德州扑克、斗地主等多款热门游戏。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博雅公司在早期的时候,主要经营名为“ICHAT”的聊天室业务,后来到了2008年,转而经营社交游戏业务。从2011年开始,在博雅公司所运营的博雅德州扑克游戏里,存在币商,也就是虚拟币兑换者,借助游戏中的“二人牌局”来销售以及回收游戏币的行为,凭借这个形成了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渠道,吸引了大量参赌人员通过该游戏去实施赌博行为,游戏平台靠着收取“台费”达成牟利。
检察院觉得,张伟身为博雅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清楚知晓上述状况的条件下,确立了游戏平台跟币商之间分工清晰、彼此配合,利益同一的基本运营模式,且加以指挥、实施控制。该公司员工康思齐、黄韵等人,明知博雅德州扑克游戏平台内存在币商、参赌人员借助币商来达成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属于赌博网站这种情况,却依然受雇于博雅公司。他们借助控制游戏币交易价格的方式,采取为币商回收游戏币提供查询币源服务的做法,运用指挥币商回购游戏币以稳定黑市价格的手段,与币商一道一同共同组织赌博活动。
2018年10月26日,张伟因涉嫌犯下开设赌场罪,遭受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执行的刑事拘留,公司其他20多人随后也一并被执行刑拘。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伟为谋取非法利益,借助德州扑克游戏网络平台售卖游戏币,进而构建了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途径;索红彬等人确立了引入渠道商、并经由渠道商发展币商买卖游戏币的经营方式;康思齐等人为该公司组织的赌博活动给予运营服务,为买卖游戏币的举动予以协助;廖志伟等人采用与博雅公司合作并拓展下级币商的形式开展游戏币买卖活动;曹祥咏等人以及受雇于渠道商的廖志丹、杨波等人,明知游戏币不许买卖,依旧从事买卖游戏币,为赌博行为提供助力。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鉴定得出德信竞技,在从2011年1月开始起,至2018年4月这个时间段当中,博雅公司旗下德州扑克在境内的95个游戏联运平台以及支付平台,其实际所获得的收入超过了9亿元。
2019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张伟被认定犯有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他一些人被判处在一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的刑期,并且要并处相应的罚金 ,张伟在一审之后提出了上诉 ,2021年6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了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主张张伟无罪的辩护人表明,具备出版、发行网络游戏合法资质的博雅公司,仅仅是游戏内容的提供商以及服务商,并非赌博网站,且称“公诉机关认定张伟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里,张伟要么不是决定者,要么不知情,要么事情本身就不属于犯罪”,进而为其开展无罪辩护。
辩护人称,博雅公司对于回收游戏币是抱着打击的态度,并且采取了打击的措施,从客观方面来讲,张伟并没有去实施任何组织、指挥以及控制币商回收游戏币的行为,“最多也就是打击力度不够,属于一种不作为的情况,并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行为特征”。另外,张伟在主观方面所追求的是通过销售游戏币来获取利益,而并非是通过回收游戏币获利,所以不具备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故意。
币商买卖游戏币案件频发
来源于国外的德州扑克,在2010年左右进入中国之后,很快就被网游企业开发,进而发展出众多德州扑克在线游戏,不过也带来了不少“涉赌”的质疑。
2017年7月,于新京报的一篇报道里,有一位熟知德州扑克规则的人士讲,在正规的德州扑克俱乐部,打比赛要以现金去购买筹码,然而赢得他人的筹码后,最终所获奖励是以俱乐部积分以及门票的形式达成的,无法变现,“要是俱乐部对这些积分展开交易,便会涉嫌赌博”。
界面新闻留意到,在司法实际操作当中,德州扑克这种游戏形式被判定为赌博,而倒卖游戏币或许是最为主要的缘由。公开的报告表明,为了契合游戏内大额筹码场的需求,大量的币商充斥在游戏里面,致使游戏币与人民币在線下形成了极其便利的双向兑换途径。这些币商把控着几十亿乃至上百亿的游戏金币,并且拥有众多的游戏小号,玩家经由第三方支付向币商转账之后,币商与玩家进入指定的游戏房间开始对局,通过故意使比赛失败的方式把游戏金币转交给玩家。
网上通过买卖游戏币来获取利润的币商,还有个称呼叫“银子商”,“银子商”广泛存在于网络赌博之中。然而,被控触犯刑法成为案例的“银子商”数量并不多。承德检方针对此案件提起了公诉,他们认为,通过此途径成为卖家后,这些售卖游戏币但却以营利作目的之人先是服务多家赌博网址进行担当,又为网络赌博给予结算上有关钱财上事宜行动方便有利帮助,最终做出举动使引发带来的负面影响力与社会危害不比那些网络直接体现赌博活动并具备该种属性的网站小。
中新网有过相关的报道讲述,在南京市的六合区,有为数5名的男子,由于在赌博性质的网站之上买卖游戏币,从而被判定获刑了。2015年,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10月15日止,李虎于淘宝网上,先后开设网店,名为“贝贝游戏”“大棋牌2”“768棋牌”等网站,提供赌博服务,且先后雇用董某、赵某甲、王某甲、花某等人,参与销售、回收,在上述网站从事赌博所需的虚拟游戏币,还为相应赌博网站,提供了资金结算服务,并借助支付宝、财付通及银行转帐等方式,进行收支结算,用以牟取虚拟游戏币的结算差价,以及相关网站的奖励等违法收入。据法院判定,被告人李虎等人,为那些用作赌博的网站,提供资金方面的结算服务,结算起来相关金额总计达到了1300万余元那么多,收取的服务费数额也达到了63万余元,这样来看,他们的这些行为,全部都已经构成了开设赌场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所下发的那个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相关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条明确表示,要是以营利作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之上建构赌博网站,又或是给赌博网站担当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这种情况,是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规定的“开设赌场”范畴。而该解释的第四条清楚载明,“要是明明知道他人正在实施赌博犯罪活动,却还为其给予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以及费用结算等直接的帮助行为的,要以赌博罪的共犯来进行论处。”。
罪与非罪如何界定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有着一位名叫张艳的副主任,此人曾发表过一篇文章,文章题目是《倒卖虚拟游戏币供他人赌博行为的司法认定》,在这篇文章里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倒卖虚拟游戏币的这种行为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具体原因是什么呢?从银商也就是指那些倒卖虚拟游戏币的行为人对玩家行为所具有的控制力方面来看,若要认定银商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就必然需要证明银商利用网络游戏平台创建出了一个处于其控制以及管理之下的相对固定的场所,比如说控制某个游戏分区这种情况,并且该场所只供参赌人员进入游戏。
张艳讲了,通常状况下,玩游戏之人的举动划分成两个时期,也就是游戏时期以及兑换时期。游戏时期大多是玩游戏之人从游戏网站购入游戏币后于平台注册账号开展游戏,随后把赢取到的游戏币经由银商兑换成法定货币;又或者是玩游戏之人经由银商用法定货币去换游戏币,接着在平台自身所注册的账号里玩游戏,然而不管是哪一种情况,玩游戏之人的游戏行径都是独自依照平台规范来进行的,不受银商掌控。银商兑换游戏币的行为没法操控赌博的游戏进程。在传统的开设赌场罪案件当中,行为人对于赌博的场所,以及赌场内部的组织、经营情况,还有赌博规则等方面,都切实具备实质上的控制性以及支配力。显然,银商因为缺少对参赌者过程的支配与控制力,所以难以成立开设赌场罪。
一方面,张艳持有这样的看法,开设赌场乃是这样一种涵盖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且从中实施抽“水”举动的行为。进而,被组织者的行为性质究竟能不能被认定成赌博行为,这对组织者行为性质起着决定性作用。仅仅只是确定有输或赢的活动,是不可以将其称作是赌博的。另外,与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存在区别的状况是,行为人是从参赌人员的赌资方面进行抽水操作的,而银商获利是借助低买高卖所形成的差价来获取利益的,其非法所得是难以被认定作为抽头渔利的。所以,不管银商成员人数是不是众多,分工是不是明确,组织者的行为都是无法构成开设赌场罪的。
郭志浩,其身份为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法律专委会执行主任以及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指出,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所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表明,单纯进行游戏币的销售,这并不违反现有的法律规定,然而,要是提供了游戏币与法定货币的双向兑换通道,那么此行为便属于违法。郭志浩还表示,在本案当中,最大的争议之处在于,是否存在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游戏方、代理商、币商是否达成了犯罪的共同故意。
郭志浩觉得,涉不涉及开设赌场这回事儿,关键得看博雅公司有没有开设或者以别的形式弄出双向兑换的通道,还展开了相应引导行为。代理商能依照游戏公司的情况去进行认定以及处理。“币商要是仅仅只是做了游戏币的买卖举动,是很难被判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游戏币作为虚拟财产,法律并没有对普通玩家之间的买卖行为予以禁止,而币商跟普通玩家的行为相比较而言,并没有明显的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