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惕!这类APP游戏或致倾家荡产,远离下分德州扑克公司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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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9日顺次而言:在国内那四面八方不同的地方,陆陆续续地出现了好些状况,也就是德州扑克俱乐部被指控成开设赌场的案件。而我的当事人呢,是一家德州扑克俱乐部的主要投资股东,被检方顺理成章地指控成为第一被告人。在法庭之上,我围绕着开设赌场这一犯罪构成,针对案件事实以及定罪的逻辑,进行了全方位地重新构建。这份辩护词,对于德州扑克俱乐部以及相似类型的棋牌游戏运营者而言,也是有着不少启示意义的。

一种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行的竞技游戏德州扑克,此前被湖北、海南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作为试点运动项目予以推广,它按照国际通行规则竞技并不涉及赌博或开设赌场,涉案德州扑克俱乐部的玩法涵盖大厅比赛和包厢竞技这两个部分,我们不妨分开来进行评析:
一、大厅比赛不涉及开设赌场
游戏规则用来参照考量奖品回报机制的大厅比赛,所依据的是全国通用的规则。玩家若要迈入大厅比赛,就得向俱乐部去购置积分券。历经公开的数轮淘汰赛,从而评选出最终的游戏赢家。一旦被淘汰出局,积分券便会归为零数。最终的赢家能够获取俱乐部给出的物质奖励,这其中涵盖现金以及能够进行流通的商品。在游戏大厅当中,存在着竞技比赛,对于比赛赢家来说,会有奖品,而且这些奖品能够用来出售,也能够进行兑换,然而呢,由于比赛的奖励机制是在事先就已经确定好了的,且也是事先就予以公布的,奖品是事先就进行公示的,并且其价格是固定不变的,和赢取的积分券不存在挂钩关系,所以呀因此大厅的游戏竞赛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存在以小搏大,盈亏随机或不确定,不能简单认定这都属于赌博。机制透明,奖品固定的竞技比赛,一般不宜扩大解释成法律意义上的赌博。

二、包厢比赛是否涉赌取决于黄牛
涉事俱乐部一直秉持着仅进行出售操作,而不会进行回购积分券的准则。然而,在后续阶段出现了黄牛群体,致使俱乐部原本的性质产生了变化。资金流能否达成闭合状态,投入进去的资金可不可以被回收回来德信竞技,这是对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进行判定时的一项必要条件。
首先,在黄牛现身之前,玩家给俱乐部掏钱买积分,所获得的仅仅是一个游戏资格,通过竞技赢取的积分不过是一种精神层面的奖励。由于俱乐部不会回收积分券,且积分券不存在其他能变现成货币的途径,所以在游戏里赚取的积分只能用于后续的游戏,并非等同于赚取金钱或者其他一般等价物。几乎所有的网络棋牌游戏软件,都能够花钱去买游戏积分,然而都不可以向平台或者他人售卖积分。这便是游戏与赌博之间最为牢固的防火墙。在出现黄牛之前,德州扑克俱乐部在法律上根本不涉及开设赌场。
其二,即便有黄牛出现,可要是玩家仅仅能够向黄牛购买积分券,却不能够向黄牛出售积分券,那么德州扑克俱乐部依旧不存在开设赌场的问题,因为玩家向俱乐部按原价购买积分券,跟向黄牛以打折价购买积分券,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能够将黄牛的打折看作是俱乐部打折促销的一种方式,只要不能向黄牛出售积分券,那么积分券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赌资。

其三,只有玩家能够向黄牛售卖积分券,只有黄牛能够收购玩家的积分券、协助玩家将积分券变现,积分券才具备了货币属性,扑克游戏的输赢才会开始直接与金钱关联,俱乐部才有可能涉嫌开设赌场。
三、被告人是否够罪应围绕黄牛而非俱乐部股权
被涉及案件的俱乐部是依法依规成立起来的企业,其营业范畴涵盖了体育竞赛组织以及体育赛事策划这两方面。起诉书所指控的逻辑整个都是紧紧围绕着德州扑克俱乐部的成立以及运营在进行,然而这件事情做错了。在案件当中所呈现出来的证据能够证实,在俱乐部成立之际根本就没有提到过黄牛所扮演的角色。成立俱乐部并不等同于成立一家开设赌场的场所呀,对俱乐部进行投资也并不等同于对赌场予以投资呢。基于被告人在法庭上所做的供述,连同在案的相关证据,足以展现这样的情况:也就是,被告人的最后一次出资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2023年4月,然而黄牛出现的时间却是在2023年7月,被告人经由其他玩家从而知晓黄牛存在的时间为2023年7月下旬,并且,被告人了解到黄牛能够收购玩家积分券、能够助力玩家将积分实现变现的情况更是在这之后。也就是说,当被告人完成俱乐部股权投资之际,当时并不存在赌博或者开设赌场的行为。
涉案俱乐部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模式,有十余个股东存在,日常经营由专人进行负责。被告人对俱乐部日常运营管理并不负责,不能只因他是俱乐部排名较前的股东,就认定其必定构成犯罪且必定是主犯。检方的定罪逻辑与刑法犯罪构成背离,应予以纠偏。本案定罪逻辑需重构,要紧紧围绕黄牛的引入、管理以及利润分成来展开,而非围绕俱乐部的设立决定和股权结构展开。

1. 黄牛不是俱乐部引进的,也不是被告人引进的。俱乐部最初运营的大半年时间当中,客观来讲根本没有黄牛存在。在俱乐部成立运营大半年以后,负责俱乐部运营的L以及他聘请的手下M才一起商量引进黄牛。并且引进黄牛这件事从来没有向俱乐部股东报告,被告人在正式场合从来没得到过这一信息。
其一,被告人有向黄牛购买积分券的行为,且未出现被告人向黄牛出售积分券的情形。其二,仅仅是出于贪图便宜这样的一种动机,被告人是经其他玩家的推荐以及介绍之后,才向黄牛购买了打折型式样的积分券,可是从来没有过向黄牛售出积分券的举动。其三,和黄牛进行交易,确实是被告人了然俱乐部存在黄牛的有力证据,然而依旧是需要进一步去分辨这种交易到底是偏向于买,还是偏向于卖。其四,在前面的文字当中,已经针对两者之间的本质差异给定了极为详细,且细致程度很高的阐述。
黄牛不归被告人管理,也不和被告人进行利润分成,归L和M管理,未与被告人利润分成,不向俱乐部上交任何利润,只在私底下与L和M利润分成,也就是说,俱乐部实际运营人L和M背着俱乐部股东,滥用手中权力,引入并管理黄牛来谋取私利,被告人虽是股东,却是以玩家身份从其他玩家处得知有黄牛,至今只知道Y这个黄牛,不知道另一个黄牛C。

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只有在被害人明确知悉具备黄牛能从玩家那里回收积分券、帮忙玩家实现积分券变现这一情况时,被害人的俱乐部投资股东身份才可有刑法领域的意义。在此之前,被害人投资俱乐部的相关行为并无刑法层面的可非难特性。于知晓黄牛协助玩家变现积分券之后呀丨法律规定要让被害人去制止黄牛的行径,可以借此切断黄牛与投资人自己的因果联系、责任关联!也即是说,要是非得去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那仅仅是由于其对于黄牛的存在采取了一种任其发展的态度,进而为L开设赌场的行为,以及M开设赌场的行为,提供了载体方面的条件,还有场地方面的帮助。
若针对黄牛,我们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分析,并据此判断各位被告人在其中的地位、角色以及作用,那么此案件里,被告人不应归属排在首位的主犯范畴,而应是位列第五的从犯。这是由于,L、M 以及他们共同引进、管理的两位黄牛,在犯罪构成里所起的作用,比被告人要大得多。并且,即便认定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赌资金额、参赌人数以及获利金额的计算,都要自被告人知晓黄牛能够协助玩家变现积分券之时起算。要是算法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存疑利益应分配给被告人。根据这一案件的具体情状,要是没办法判定被告人没有罪责,那也理应判定被告人缓期执行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