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做到了吗?王峰是职业扑克选手:到处参加比赛
2026年1月12日凡越德州扑克Rasie加注策略详解
2026年1月12日法律沙龙

content
本期目录
一、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行为认定
二、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赌资数额认定
三、网络开设赌场犯罪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本期召集人 曹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伴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以及全面普及,网络这一空间变成开设赌场犯罪的关键领域,极大程度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在2010年9月的时候,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就是下面要说的《网络赌博意见》,这对司法机关准确运用法律去处理网络开设赌场犯罪发挥了关键的指导作用。可是,跟着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相关手法持续翻新,行为人的躲避侦查意识也渐渐增强,依靠网络开展的跨境赌博犯罪愈发猖獗,变成网络犯罪范畴的顽固病症,极其严重地危害国家经济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对于此情况,在2020年10月的时候,“两高一部”发布了《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就是以下所说的《跨境赌博意见》,《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同时有着对刑法第303条的修改举动,把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进行了向上调整,还增设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这充分体现出国家存在着对涉赌犯罪要从严从重去予以打击的态度。可是在司法实际实施的过程当中,针对犯罪行为做性质的确定、赌资做认定以及量刑进行精准把控等一些问题,仍然是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甚至出现了同样案件却有着不一样判决结果的现象。出于想要精准打击这类犯罪的目的,为了解决网络开设赌场犯罪在实务方面存在的难题,为了确保法律能够正确且统一地实施,在今天这个特定的时间点,我们特意邀请了来自本市三级公检法机关的实务专业人士 ,借助司法实践针对相关问题展开交流探讨,从而期望能够明确清晰标准、达成一致共识、对实践有所助益 。

一、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行为认定

本期召集人 曹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身处现阶段,网络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方式呈现出多样态势,并且它跟聚众型赌博犯罪行为有着一定程度的交叉情况,那么在司法实践当中,究竟应当怎样去区分网络开设赌场犯罪以及聚众型赌博犯罪呢?
周志龙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法制支队副支队长

现今,处于公安开展侦查、进行立案的阶段时,与网络相关的案件大多被立为网络开设赌场案,这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网络赌博意见》所规定的形式,这其中涵盖了利用微信抢红包这种形式,还有利用微信去组织且运用德州扑克、打麻将软件来进行赌博,以及利用赌博网站会员账号组织的现场版百家乐赌博等情况。学界普遍的观点认为,开设赌场犯罪相较于赌博犯罪而言,具备更强的组织性、开放性以及经营性。
以网络开设赌场跟聚众赌博犯罪的差异来讲,开放性应当处在首位,开放性主要在赌博场所的固定性、参赌人员的流动性等层面得以体现。聚众赌博犯罪着重于熟人彼此之间,开设赌场犯罪着重于不特定的赌徒彼此之间。接着是组织性,组织性主要表现成组织者对赌场的管理、控制等 。然而从实际业务角度而言,组织机构的特性差异并不显著,其一,在组织架构层面,部分开设赌场的情形中,并不存在明晰的组织架构;其二,在赌博规则制定方面,一些现场形式的网络赌博,并未制订专门的赌博规则,其或许仅仅是运用了网站内既有的某些规则。至于经营性,开设赌场表现为具备一定固定性的场所,也就是经营场所。这两种罪名均带有一定的盈利意图,从现实的证据收集以及相关的笔录调查情况来讲,很难对这两种罪名加以区分。
陆平
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基层司法机关期望能对公然开放赌博场所与聚集众人进行赌博的区分尺度予以清晰明确,这里面规模化的尺度还亟待进一步去量化。站在基层的立场来看,在司法实际操作中准确判定公然开放赌博场所存在不小的困难,只,存有尺度总归要比毫无尺度强那么些许。从立法方面而言。原本立法未作出关于公然开放赌博场所罪的规定,现今立法特意给予明确,单独列出来,由此彰显出国家对待此事的重视。如今公然开放赌博场所的形式多种多样,不但存有实体形式的,并且还有网络形式的,网络形式公然开放赌博场所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基于此情形,立法以及司法的起始点本就在于严厉打击。于司法实践里,针对行为人是不是构成开设赌场罪,得结合行为人到底有没有以营利作为目的,聚众赌博是不是行为人所组织,涉案赌资的数额,抽头渔利的数额,参赌的人数等去展开具体判断。
胡智强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准确区分网络开设赌场与聚众型赌博犯罪一直是个难点,主要有三方面原因:其一从刑法关于赌博犯罪的罪名体系看,原本是由一条法条、一个罪名演变而来,其二两者都以营利为目的,其三都有组织参赌人员、及、提供赌博场所等特点,其四具有一定同质性。第二点是眼下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对于开设赌场罪并没有给出完整的定义或者特征方面的描述,而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在司法解释里把利用赌博游戏机、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去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规定成开设赌场罪。第三点是伴随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组织、参与赌博的手法多种多样,不断涌现,给司法认定造成困难。有些观点觉得开设赌场罪存在三个显著特点,也就是组织性、经营性以及开放性,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很难凭借上述特点去清晰区分究竟是开设赌场罪还是聚众赌博罪。有的聚众赌博当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组织管理情况,也存在聚集一定范围人员参与赌博的情形。个人觉得,开设赌场罪跟聚众型的赌博罪相比较,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之处在于,赌场规模的大小,组织分工的程度,以及盈利分配的模式等方面。开设赌场属于一种规模化了的聚众赌博,所以在刑罚区间上有着明显的不同,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要远远高于赌博罪。
薛飞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网络开设赌场跟聚众赌博的差异在于,赌博行为之上,场所规模化出现升级,存在量的区别。另外,开设赌场的经营性与聚众赌博的营利性是全然不同的概念,聚众赌博是为了营利而聚集人员,然而开设赌场除了具有营利性之外,还具备经营性,经营性要求有长期固定的规则或者经营方式。
依据《网络赌博意见》里的规定,也就是“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由此可知,代理账号是那种设置了下级账号,能够用来给赌博网站做代理的;会员账号却没有代理账号的上述权限。对于持有会员账号开设百家乐或者参与网络赌博的定性问题。要是招揽不特定的人聚众赌博,能够认定为一般开设赌场行为,不认定为网络赌博;要是持会员账号、接受特定范围的熟人投注,则可认定为聚众赌博行为。
徐暘彪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我认同薛飞检察官秉持的观点,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问世之前,开设赌场这一罪名同在赌博罪的量刑幅度是相同的,它们归属于一个法条里的两个条款,《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幅度提升至五年,而赌博罪的量刑却并未跟着产生变化 。在曾经的一段时期之内,鉴于赌博罪存在着明确的入罪标准,然而开设赌场罪(网络开设赌场、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情况除外)却并没有明确的入罪标准,正因如此,在某些地方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即赌博罪无法得以认定,反而要按照开设赌场罪来定罪,让重罪给轻罪进行兜底明显是不合适的。在实际情形当中,诸多赌博种类、规则是相同的,并没有具体的协商举动,仅仅是纠集、聚集人员的过程罢了。首先,从司法实务方面来看,对于那种组织性、经营性不太明显的赌博行为而言,若要判定其构成开设赌场罪,通常情况下,一般是要先满足赌博罪(聚众赌博)的标准才行。在此基础之上,要是涉及网络百家乐或者是具备一定规模的赌场,才会进一步考虑开设赌场罪。
董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法官

要看区分开设赌场罪跟聚众赌博罪的标准,首先是规模这一方面,开设赌场的话,规模相对较大,其组织结构是完整的,而聚众赌博的规模化程度较小,组织结构较为简单。其次是对资金的控制以及对规则的制定层面。网络开设赌场与线下的赌场在规模、规则方面得有一定的类似性。对于代理要进行严格的限缩解释。要是行为人拿到的是代理账号,那就代表赌博网站认可了当下的代理行为,然而要是拿到的是会员账号,这表明网站不认可其代理资格。即使行为人拿着会员账号去谋取钱财,实际上那种代理关系是没办法成立的,代理得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这样更有助于进行判断、定性此事。就算这种情形不认定为代理身份,若情节达到了一定程度,仍是使用聚众参与赌博,乃至于通过线下开设赌场的罪名来进行定罪。就如同案例一【1】,顾某所拥有的乃是会员账号,接受不特定多数的赌客进行投注,鉴于该账号并不具备代理权限,并不属于《网络赌博意见》所规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所以就形不成网络上的开设赌场罪。

本期召集人 曹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关于网络开设赌场跟聚众赌博存在区分问题,这是比较紧要的,关于两者的区分应当回归到司法解释的原本模样,要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条文进而对其认定,董法官的思路是针对网上开设赌场就行区分,部分行为,如果像持有会员账号开设赌场的这种情况,要确定为线下开设赌场,该思路具备一定的值得去参考的意义,由于《网络赌博意见》司法解释竟然仍然现行有效,定线下开设赌场同样不会对严重的团伙犯罪的打击力度造成影响,这就需求我们进一步地去统一达成共识,统一执法的尺度 。

二、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赌资数额认定

本期召集人 曹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对于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赌资数额的认定,有一种观点持有某种看法,即把同一笔资金反复多次去进行投注,要是按照多局重复累加这样的计算方法,就会和线下赌博赌资的计算方法产生较大偏差,这里涉及到赌资数额重复计算的问题,并且在网络开设赌场案件当中,按照此种方法计算赌资极容易达到“情节严重”状态。那么,为此,在司法实践里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赌资数额究竟应当怎样去认定呢?
周志龙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法制支队副支队长

关于赌资金额的认定,存在着几种不一样的理论,它们分别是“最初说”,“最终说”,“最高说”以及“平均说”,“最初说”觉得最初的投注额度就是赌资金额,“最终说”认定最终赢取的数额为赌资金额,“最高说”主张在赌博网站所显示的最高金额是赌资金额,“平均说”表示在证据没办法清查清楚的情形下,把现场查获的资金去除以人头数得出的就是人均赌资金额。然而在实践当中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以“最高说”为事例来讲德信竞技,网络赌博赌资要进行取证而言,其实存有着难度,于封闭的空间当中,或者是在网络空间里,相应的赌博行为呈现出连续的状态,赌资同样是处于动态变化的情形,单纯去选取一个最高点的话,这便会涉及到认定的赌资以及最后追缴的赌资二者之间出现不匹配的状况。在实务中,公安机关认定的依据是码量,码量指的是电脑后台数据中下注额相加的数值,它是赌局多局重复累计计算的结果,类似于股票交易中的交易量,网络赌博码量存在涉及反复投注的情况,然而各级代理依据码量抽头渔利是网络赌博的既定规则,所以在实务问题中都是依据码量进行认定的,无论是从行政方面还是刑事方面来讲,几种认定赌资金额的方式并非断然非此即彼,而是一个排序的优先级问题,其中码量的优先级是最高的。
徐暘彪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针对于网络赌博,其处理情况可划分成如下这般。其一,要是查获码量,那么便依据码量予以认定。倘若犯罪嫌疑人借助码量获取利益,那就需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其二,对于未查扣到码量,仅查到相互间转账的情形,能够凭借转账展开认定。然而在实践之中,赌资的流动兴许存在双向性,赌客给上家的钱实际上是能够认定的,此乃投注输的钱。上家给赌客的钱鉴于可能存在赔率方面的因素,能否认定为赌资存在着难度。进行赌资结算的时候那数量是极其多的很,双方之间用于走账的行为那是相当频繁的呀,在此建议把赌客朝着上家所做的转账判定为是赌资哟。
薛飞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首先,要是证明码量的证据可以取证到恰当的程度,凭借码量去认定赌资是最为客观的。《网络赌博意见》所规定的投注金额是那种反复进行的投注金额,此即码量。码量体现了参赌的次数、社会危害性以及赌场的规模性。依据码量来计算,方便运作,执法也易于统一。就像案例二【2】,对于朱某、陈某开设赌场行为内赌资的认定,应当把现场查获的账号投注记录所显示的投注金额当作赌资数额。较现场查获的一万余元的投注金额而言,此投注额更能够体现赌场自开设起的赌博获利情形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现存在的问题是,以用码量进行计算的话,容易致使量刑出现跳档情况,这就需要在立法层面以及司法解释方面予以完善。其次,要是码量没法查到,依循《网络赌博意见》的规定,“赌资数额能够依照赢取的点数乘上每一点实际所代表的金额来认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里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能够认定为赌资”,按照2005年“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下简称为《赌博问题解释》)“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以及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由此可见,把输赢额、转账金额、实际查获的资金数额当作赌资也是具备法律依据的,并且对被告人也是有利的。
董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法官

我觉得,对于码量以及赌资的计算而言,在实践当中是有着重复计算这种情形存在 的 。《网络赌博意见》明确提到、规范指出赌资 的 确定是依据在网络上进行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上所代表的金额来认定 的 。要是依照码量来进行计算的话,那么赌资与所对应的赢取 的 点数将会有着极大极其显著 的 差异不同 。举例来说也就是,行为人充值了一万元人民币,是使用了一万元人民币去充值 的 。接着 在经过数局多局投注之后,码量有可能会达到几十万 的 人民币 的 额度 ,数额幅度达到几十万人民币 。然而,但赢取 的 金额却可能仅仅只有几千元人民币如此之少,甚至有可能最终是处于亏损状态 的 。数值标准在这三者之间是存在差距的,《网络赌博意见》所制定的实际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在定罪量刑标准方面应当具备相当性,在选择某一标准进行适用时,不能致使最终的量刑差距变得过大。个人意见觉得,原则上能够考虑依照输赢金额展开计算,从而更贴近客观实际。若确实存在证据能够证实赌博账号的每日投注限额,也能够按照每日投注限额乘以赌博天数这种方法来计算赌资数额,。
胡智强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把获利金额或赌资数额当作犯罪情节的认定标准,这在司法实践里应当严格依照执行,其中,获利金额的认定不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是赌资数额的认定,一般情况下线下开展的赌场,是以在现场查获的资金或者筹码作为赌资的。然而在网络赌博当中,常常有在一场赌博里头反复进行投注的状况 ,投注的金额有可能是实际购买筹码的若干倍甚至还要更多,假如单纯地把投注金额加起来作为赌资,那么就会出现赌资的重复计算情况,从而导致量刑的情节发生变化令刑罚得以升格 。多次投注情形下,单次赌博行径里每一次投注不会增添实际投入于赌博行为当中的真实资金数额,不应反复计算当作赌资。“赌资”须依据“实际投入的资金量”以及“实际获取的资金量”加以确定,这类似于平常所说的投入到犯罪行为里的成本以及借助犯罪行为所谋取获得的利益。所以,在取证之时应当精准查明犯罪嫌疑人参与赌博时的实际投注金额进而依此计算赌资。要是无法查明实际投注金额的话,那么就应以获利金额作为量刑的标准,从而确保罪责刑相互一致。
陆平
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实践里,开设赌场通常把现场查获的资金当作赌资,将查获的所有人员视作参赌人员,主要缘于是侦查行为难以重现之前的事实,在特殊情形下,有些案件有账本还有人员,一旦查证属实同样能够认定。针对互联网开设赌场行为的判定可以比照线下赌博,连续开局的赌资应当累计计数,码量就是实际投入的资金量,对此直接依照相应的比例予以换算,跟线下并无本质区别。一旦码量累计达到极为巨大的数额,那就表明有大量资金流入赌场,针对本罪的处置,定罪需十分谨慎,但量刑得态度坚决。

三、网络开设赌场犯罪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本期召集人 曹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与2014年“两高一部”所公布的《关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这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赌博机意见》)所规定的情况不同,在司法实践里对于那些受雇佣在赌场从事接纳接送参赌人员、进行望风或者观察场面具体情况、负责发牌坐庄以及兑换筹码等相关活动的人员而言,除了那些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之外,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然而,存在这样的情况,有的通风报信这种行为直接致使整个赌场最为关键的证据被毁掉了。那么,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上述这些人员到底要不要一律进行从宽处理呢?又该如何去理解上述规定以便能够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呢?
胡智强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在针对赌博犯罪展开打击行动之际,务必要精准地拿捏宽严相济这一原则:其一呢,是要依据法律进行惩治。赌博犯罪所具备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并且极易衍生出次生犯罪,对于这类严重危及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件,理当依据法律给予从严惩处。与此同时,鉴于网络赌博犯罪所呈现出的特点,需要对电子证据的搜集与固定予以完善,强化对赌博犯罪资金链的查处。其二呢,是要聚焦源头。应当着重打击赌场的组织者,或者是网站的经营者、管理者,并且要有力地查处与赌博类犯罪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是要严格地去适用法律,精准地把罪与非罪加以把握。对于那些亲友之间是以娱乐作为目的,有着少量输赢财物情况,又应该关照到社会现实,秉持一定程度的出罪化思想;针对于像《赌博机意见》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在赌博犯罪活动里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需要依照他们的作用地位以及获利情况等予以区分,给治安违法处罚留出空间,集中力量去打击那些有着严重态势的危害行为。
薛飞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要把控好宽严相济刑事方面的政策,精准分辨上述那些人员所起的作用,既要维持严的那一面从而实现充分震慑,又要维持宽的那一面达成挽救教育的目的。对于望风、进行兑换筹码等行为的人员,在利用赌博机来开设赌场的进程当中,所起的作用实际上是极为次要的,能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要是处于网络百家乐、网络赌球等情形下,进行兑换筹码的人员其所起作用等同于配钞人员,作用相对比较关键,理应认真加以区分,以此做到罪责刑相互适应。
董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法官

能够借助多种途径精准切实地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一为由制定精细的规则比如参照非法行医罪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行政处罚达到多少次能够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二是于对受雇用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作相对不诉之后应当及时通知行政机关并给予恰当的行政处罚。

本期召集人 曹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理解以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要留意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跟线下型开设赌场犯罪的差异,充分思考望风看场、发牌坐庄等工作人员于共同犯罪里的地位作用,深入领会一般不追刑事责任以及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审慎运用出罪规定。针对高额固定工资,能够以行为人居住地上年度社平工资数额作为参照,结合其是否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实施开设赌场行为并累计计算后领取工资,综合判断是否属于高额固定工资。

本期召集人 曹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今天,我们针对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认定方面展开了研讨,于此同时,还针对赌资数额的认定进行了深入探究,另外,就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实务里面的疑难问题也开展了详细讨论,参与与谈的各位都发表了诸多真知灼见,很有指导意义,检察机关会进一步非常充分地发挥检察职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认定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坚决有力地遏制网络赌博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文稿整理: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吴国星
崇明区检察院 聂怀广
普陀区检察院 张楚昊
法条链接
《刑法》第303条规定
对于那以营利作为目的的情况,存在聚众去进行赌博的行为,或者是以赌博当作职业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又或者是管制,并且还要被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若存在开设赌场这种行为,那么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又或者是管制,同时还要被处罚金;要是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那种,就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也要被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去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条第1款作出规定,其中表明,在赌博犯罪里,被用作赌注的那些款物,以及用来换取筹码的款物,还有借助赌博赢取到的款物,都属于赌资范畴。并且,要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实施赌博犯罪的话,那么赌资数额能够依据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去乘以每一点实际所代表的金额来予以认定。
第9条作出规定,其内容为,倘若并非以营利作为目的,而去开展那种带有少量财物输赢情况的娱乐活动,并且是提供棋牌室这类娱乐场所,而这般只收取正常的场所费用以及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赌博来进行论处 。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运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去传输涉及赌博的视频、数据,进而组织赌博活动,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的,就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开展前面条款所规定的那种行为,具备下面这些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就应该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建立起赌博网站之后,把它提供给其他人,以此来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获取的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 ;。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可供认定为参赌人数的是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假定查实存在账号曾被多人交替使用或者多个账号被同一人使用的情况,那么就应当依据实际使用的人数来计算参赌人数。
对赌资数额进行认定时,可依据在网络上投注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所代表的金额来确定,也可按照在网络上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加以认定。
对于把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兑换成虚拟货币、游戏道具这般的虚拟物品,而后用其当作筹码去投注的情况,赌资数额依据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的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来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里,用于接收并且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之内的资金,要是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没办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的,那就能够认定为赌资。向这个银行账户转入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还有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是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的。要是查实存在一个账户被多人使用的情况,或者多个账户被一人使用这种情况的,那么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来计算参赌人数。
存在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于赌博网站之上所拥有的账号设置了下级账号的情况,这种情境下应当认定该犯罪嫌疑人属于赌博网站的代理 。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处理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相关案件时,应当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着重打击赌场的出资者还有经营者。对于那些受雇佣从而为赌场去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各类活动的人员,除了加入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情况之外,一般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让公安机关依据法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跨境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
……
对于那些受雇佣给赌场做接送参赌人员的事的人,以及望风看场的人,还有发牌坐庄的人,再者兑换筹码的人,以及发送宣传广告等各项活动的人,以及赌博网站和其中与组织赌博没有直接存在联系的一般工作人员,除了参与赌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之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是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相关案例
向上滑动阅览
案例一
存在顾某、许某二人,他们在某一赌博app当中注册了会员账号,以此来开展赌博活动。顾某呢,是借助收取赌资并帮助投注这种办法,去聚集那些不特定的多数人参与到赌博之中,在事后,他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跟参赌人员来进行结算,顾某总共向上述那个赌博app之内投注的金额达到了人民币122万多元,还收到了来自赌博app的返现人民币7000多元;许某呢,除了自己参与投注赌博之外,还多次接受其老板、亲戚等共计5人的投注,历经查获,这6人投下的赌资一共有13万多元。
案例二
2020年7月下旬的时候,朱某租借了本市某处地方的房屋,目的是用来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他还提供了电脑等设备,以供他人去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并且指派陈某来管理这个赌场。陈某雇佣了好多人,在那个地方招揽赌客、操盘、去结算赌资等。朱某、陈某按照百家乐账号投注金额的特定比例,去抽头渔取利益。8月4日那天,民警现场当即查获了那家赌场的情况,还扣押了赌场内人民币一万余元、一台电脑、若干部手机以及监控硬盘等涉案物品。经过调查发现,该处百家乐账号投注记录所显示的投注金额是人民币189万元。
赌博犯罪司法适用系列
谈及75号咖啡 ,国境外面法网恢恢 ,针对跨境赌博犯罪的刑法适用展开探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