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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一、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行为认定
二、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赌资数额认定
三、网络开设赌场犯罪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本期召集人 曹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互联网高速发展又全面普及了,网络空间成为开设赌场犯罪的重要领域,这里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2010年9月,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就是《网络赌博意见》。它对司法机关恰当适用法律去处理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由于网络开设赌场犯罪手法持续翻新德信竞技,行为人逃避侦查意识逐步增强,依托网络开展的跨境赌博犯罪愈发猖獗,成为网络犯罪领域的顽固病症,严重危害国家经济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然而当前处于这种状况 。针对此状,在 2020 年化 10 月的时候,“两高一部”发布了《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跨境赌博意见》)而且呢,《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对刑法第 303 条作 了修改。其所作的修改就是把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给调高了,还增设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这样子呢,就体现出国家针对涉赌犯罪有着从严从重打击的态度。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赌资的认定以及量刑的把握等这些问题,依旧是存在着分歧的,甚至还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了能够精准地去打击这一类犯罪行为,进而解决网络开设赌场犯罪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所存在的难题,以此来确保法律能够正确且统一地得以实施,在今天这个时候,我们特意邀请了来自本市三级公检法机关的那些实务方面的专家,将结合司法实践的情况针对相关问题展开交流探讨,期望能够借此廓清标准,达成共识,最终有益于实践 。

一、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行为认定

本期召集人 曹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当下阶段,网络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方式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态势,并且和聚众型的赌博犯罪行为有着一定程度上的交叉,在司法实践当中应该要怎样去对网络开设赌场犯罪以及聚众型赌博犯罪作出区分呢?
周志龙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法制支队副支队长

目前,处于公安侦查阶段,处于的立案时期,涉及网络有关的案件大多被立为网络开设赌场案,这类网络开设赌场案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网络赌博意见》规定的形式,这包括利用微信去抢红包这种形式,包括利用微信来组织并且使用德州扑克、打麻将软件进行赌博这种情况,包括利用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来组织现场版百家乐这样的赌博,等等。通说来讲,认为开设赌场犯罪相较于赌博犯罪,具备更强的组织性,具备更强的开放性,具备更强的经营性。
对于网络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犯罪的区别来讲,开放性当属其中首要考量因素,开放性主要展现在赌博场所具备固定性、参赌人员存在流动性等层面,聚众赌博犯罪着重围绕熟人之间的范围展开,开设赌场犯罪则着重聚焦于不特定的赌徒之间的情形,接着便是组织性,组织性主要反映成为组织者针对赌场履行管理、控制等行为方面 。然而从实际业务角度去看,组织性特征上的差异不甚清晰明显:其一在组织框架这一方面,有部分开设赌场模式并不存在显眼的组织架构于其中;其二就赌博规则的制订情况来讲,一些现场版本的网络赌博情形,并未制订特定专门的赌博规则,其或许仅仅是借助了网站里已然存在的某些规则。至于经营性层面,开设赌场呈现为具备一定固定性的场所、经营场地。这两种罪行都带有某种程度的营利意图目的,从现实情况中进行举证以及相关的笔录调查而言着实很难对这两种罪行做出区分 。
陆平
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希望基层司法机关能明确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区别标准,其中规模化标准要进一步量化。从基层角度,司法实际把握开设赌场存在一定难度,不过有标准总比没标准强些。从立法角度,立法原本未规定开设赌场罪,现明确单列,体现国家重视。当下开设赌场形态多样,有实体的,也有网络的,网络开设赌场危害更大,从这角度,立法和司法原本出发点就是严打。在司法实践当中,判断行为人是不是构成开设赌场罪,要结合行为人有没有以营利作为目的,聚众赌博是不是由行为人组织,涉案赌资的数额是多少,抽头渔利的数额是多少,参赌的人数有多少等来进行具体的判断。
胡智强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准确区分网络开设赌场与聚众型赌博犯罪,在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都是一个难点,主要存在三方面原因:其一,从刑法针对赌博犯罪的罪名体系加以审视,原本是凭借一条法条、一个罪名逐渐演变而成的,其二,两者均是以营利作为目的的,其三,都存在组织参赌人员,并且提供赌博场所等诸多特点,具有一定程度的同质性。其一是,当下刑法以及司法解释,针对开设赌场罪,并未存有健全完整的定义,或者特征记述描摹,而是采用列举的方式,于司法解释里边,把利用赌博游戏机、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借此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情形,如果规定当作开设赌场罪的判罚范畴。其二是,由于网络技术呈现高速发展态势,致使组织、参与赌博的手段方法,变化多端,并且层出不穷,进而给司法认定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其三是,存在一些观点觉得,开设赌场罪具备三个较为明显的特点,分别是组织性、经营性以及开放性,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极难凭借上述这些特点,去清晰明确地区分究竟是开设赌场罪,还是聚众赌博罪。有时候,存在着一定程度组织管理的聚众赌博的情形,这样的情形里也有聚集一定范围人员参赌。对于这点,个人觉得:跟聚众类型的赌博罪相比较起来,开设赌场罪存在两者之间极其显著的差别,差别在于这些关键因素,像是赌场实际规模大小、组织分工具体程度以盈利具体分配模式层面。正因为具有规模化性质的存在才让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有区别,所以在刑罚区间方面两者有着明显不一样程度表现,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要更高大于等于赌博罪的量刑。
薛飞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网络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所存在的区别在于,赌博行为有所不同,场所规模化有了升级,存在量的差异,这是区别所在。另外来讲,开设赌场具备的经营性与聚众赌博拥有的营利性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聚众赌博有这样的特点,是以营利作为目的而聚集人员。然而开设赌场呢,除了具有营利性之外,还存在经营性这一特性。且经营性它另外要求得有长期固定的规则或者相应的经营方式,这就是双方的不同之处。
按照《网络赌博意见》里的规定,“要是有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所设置的账号存在下级账号的话,那就需要认定其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由此可知,代理账号是那种设置了下级账号,能够用来给赌博网站做代理的。会员账号却没有代理账号的上述这些权限。关乎持有会员账号开设百家乐或者参与网络赌博的定性方面的问题。要是去招揽不特定的人进行聚众赌博,那就能够认定为一般开设赌场行为,不能认定是网络赌博;要是持会员账号、接受特定范围的熟人投注,就可认定是聚众赌博行为。
徐暘彪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我认同薛飞检察官所持之观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问世以前,开设赌场以及赌博这两项罪名的量刑尺度是相同的,归属于同一法条当中的两个条款,《刑法修正案(十一)》致使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幅度提升至五年,而赌博罪的量刑却未产生变化 。有那个曾经的阶段,鉴于 gambling crime 那是有着明确的入罪标准的,而开设赌场罪反倒没明确的入罪标准(网络开设赌场以及赌博机开设赌场类型除外啦),这样缘故,在某些地方,就出现了赌博罪无从认定,相反却按照开设赌场罪去定罪的状况了哦(说这重罪给啥事儿都要轻罪去兜底,明显就是不合适的。实则呢在实践里头,好多赌博的方式、规则都是一样的,不存在啥具体的协商行为的呵,仅仅就是把人纠集、聚集起来的这么个过程罢了。从司法实际情况来看,可以首先思索一个量的逐步累积,对于那种组织性、经营性不太明晰的赌博行为而言,要是要判定为开设赌场罪,通常状况下是需要先契合赌博罪(聚众赌博)的标准,在这个基础之上,要是是网络百家乐亦或是具备一定规模的赌场,进而再去考量开设赌场罪。
董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法官

依据二者区分标准,先看规模层面,开设赌场者规模大,构成完善组织结构;与之相较,聚众赌博规模小,组织结构简单。再看资金控制、规则制定层面,就网络开设赌场与线下赌场而言,二者在规模、规则之间需存在一定类似性状。针对代理必须严格限缩解释,若行为人手头拿的是代理账号,那就表明其代理行为获赌博网站正式认可;反之,要是其持有的是会员账号,这意味着网站并不认可其代理资质。即便行为人拿着会员账号去谋取钱财,实际上代理关系是无法成立的,代理务必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这更有助于进行判断、定性。这种情形即便不认可代理身份,当情节达到一定程度时,依旧是通过运用聚众赌博,甚至是线下开设赌场罪名来定罪。就如案例一【1】,顾某持有的是会员账号,接收不特定多数赌客的投注,鉴于该账号没有代理权限,不属于《网络赌博意见》所规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故而构不成网络上的开设赌场罪。

本期召集人 曹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网络开设赌场跟聚众赌博的区分问题,是颇为重要的。两者的区分,要回归到司法解释的原本,严格依照司法解释的条文去认定。董法官的思路是,对网上开设赌场予以区分,像持有会员账号开设赌场这类部分行为,定线下开设赌场,该思路具备一定的参考意义。由于《网络赌博意见》司法解释依旧现行有效,定线下开设赌场,也不影响对于严重团伙犯罪的打击力度,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去统一共识,统一执法尺度。

二、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赌资数额认定

本期召集人 曹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有观点觉得,对于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赌资数额的认定,要是把同一笔资金翻来覆去多次去投注,要是依照多局重复累加的那种计算办法,就会跟线下赌博赌资的计算办法产生较大的偏差,这里面涉及到赌资数额重复计算的问题,并且在网络开设赌场案件当中,按照这种办法计算赌资极其容易达到“情节严重”。那针对于此,司法实践里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赌资数额究竟该怎么认定呢?
周志龙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法制支队副支队长

有关赌资金额的认定存在着几种不一样的理论,它们分别是“最初说”,还有“最终说”,再者是“最高说”以及“平均说”,“最初说”觉得最初的投注额度就是赌资金额,“最终说”觉得最终赢取到的金钱是赌资金额,“最高说”觉得在赌博网站所显示的最高数额是赌资金额,“平均说”觉得在证据没办法查清楚的情形下,用现场查获的资金去除以人头数量就是人均赌资金额。然而在实践当中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拿“最高说”来讲,于网络赌博赌资取证这儿是存在难度的,处于封闭的空间里,或是在网络空间当中,赌博行为具备连续性,赌资同样在动态变化,单纯取一个最高点,会牵涉到认定的赌资与最后追缴的赌资二者之间的不匹配。各级代理依据码量抽头渔利,这乃是网络赌博的既定规则,而那个码量,它是电脑后台数据中下注额相加得到的数值,而且是赌局多局重复累计计算的结果,类似于股票交易里的交易量,公安机关在实务当中就是依据这个码量来认定的。网络赌博码量存在涉及反复投注的情况,所以在实务问题里都是依据码量来认定的。就是说,不管是从行政角度还是刑事角度来讲,几种认定赌资金额的方式不是那种断然非此即彼的,而是存在一个排序的优先级问题,其中码量的优先级是最高的 。
徐暘彪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对于网络赌博,其有着可按如下情况处理的情形。第一种情况是,若查获码量,那么便以码量来认定。倘若犯罪嫌疑人借助码量获取利益,那其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二种情况是,对于未查扣到码量,仅仅查到相互之间转账的情况,可以依据转账来进行认定。可是在实践当中,赌资的流动存在双向性,赌客给上家的钱的确是可以认定的,这部分钱属于投注输的钱。而上家给赌客的钱,由于可能存在赔率因素,所以能否认定为赌资存在一定难度。涉及的赌资结算数量极为可观,双方之间的走账状况十分频繁,在此建议判定赌客朝着上家所进行的转账属于赌资 。
薛飞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最先,要是证实码量的证据可以取证妥当,将码量认定为赌资是最为客观的。《网络赌博意见》所规定的投注金额是反复进行的投注金额,也就是码量。码量体现了参赌的次数、社会危害性以及赌场的规模情况。依据码量来计算,便于开展操作,执法也易于统一。就像案例二【2】那样,对于朱某、陈某开设赌场行为的赌资认定,应当把现场查获的账号投注记录所显示的投注金额当作赌资数额。相较于现场查获的一万余元所计的该投注金额,它更能够去反映出赌场自开设以来的赌博方面的获利情形以及社会存在的危害性,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是采用码量进行计算的话容易出现量刑跳档的状况,这就必须要在立法以及司法解释这两个层面作出完善。其次,如果码量没办法查到的情况下,根据《网络赌博意见》当中所规定的,“赌资数额能够依照赢取的点数乘上每一点实际所代表的金额去认定”,并且,“对于开设赌场犯罪里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而言,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办法说清楚其合法来源的话,那就能够认定为赌资”,再按照2005年“两高”所出台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赌博问题解释》)来看,“在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以及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是属于赌资范畴的”,由此可见,把输赢额、转账金额以及实际查获的资金数额当作赌资,也是具备法律依据的,而且,这对于被告人来讲也是有利的。
董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法官

对于码量以及赌资的算作方式,我觉得在实际情况里是有着重复计算景象的。《网络赌博意见》表明赌资依据在网络上进行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去乘上每一点实际所代表的金额来认定。要是依照码量来计算赌资,那么此次赌资与所相应赢取的点数就会存在极大差异范围,像有行为人充值了一万元人民币这么个情况,经过了多局投注行为,码量有可能达到几十万人民币这个数值范围,可赢取的钱财数额也许仅仅只有几千元人民币并且最终说不定还会出现亏损状况。这三者数值标准存在差距,《网络赌博意见》所定实际投注或赢取点数在轨制定罪量刑标准时应具相当性,选择某一标准适用时不能致使最终量刑差距超大。个人意见觉得,原则上可考虑依输赢金额算从而更贴近客观实际。若确有证据能证实赌博账号每日投注限额,也可按每日投注限额乘赌博天数之法算赌资数额 。
胡智强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司法解释清晰确切地规定了依据获利的金额或者赌资数额作为犯罪情节认定的标准,这个标准理应处于司法实践当中严格地遵照去加以执行,其中,获利金额的认定不存在争议,存在有争议的便是赌资数额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在线下的赌场是以现场所查获的资金或者筹码把它作为赌资,但在网络赌博里常常出现于一场赌博当中反复进行投注的状况,那些投注金额可能性是实际购买筹码数倍甚而更多,要是简单化地把投注金额进行累加以此作为赌资的话,那般就会出现赌资的重复计算情形,从而导致量刑情节产生变化使得刑罚得到升格。在单次赌博举动里,多次进行投注这种情况,并不会使得真正投入到赌博行为当中的真实资金数量增加,所以不适合反复去计算当作赌资。“赌资”这一概念,需要依据“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量”以及“实际获取的资金数量”来加以确定,这类似于平常所讲的投入到犯罪行为里边去的成本以及借助犯罪行为所谋取得到的利益。所以,在进行取证的时候,应该精确地查明犯罪嫌疑人参与赌博时的实际投注金额,进而凭借这个来计算赌资。要是没办法查明实际投注金额的话,那么就应当把获利金额当作量刑的标准,以此来保证罪责刑能够相互一致。
陆平
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实践里头开设赌场通常把现场被查获的资金当作赌资,将查获的所有人员视作参赌人员,主要乃是由于侦查行为难以重现先前的事实,在特殊状况之下,某些案件有账本还有人员,一旦查证属实同样能够认定。对于互联网开设赌场行为的认定能够比照线下赌博,连续开局的赌资应当累计计算,码量就是实际投入的资金量,针对此直接按照相应的比例予以换算,跟线下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一旦码量累计达到极大数额地步,那就表明有大量资金投入到赌场领域,针对本罪的处置进行处理时,定罪这件事情实在应当予以慎重对待,然而量刑的时候必须要态度坚决果断。

三、网络开设赌场犯罪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本期召集人 曹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在2014年,“两高一部”所公布的,名为《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就是以下简称为《赌博机意见》的文件里规定了这个事。那就是对于受雇佣后出于一些目的,比如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出于这种目的而望风看场、出于这种目的而发牌坐庄、出于这种目的进行兑换筹码等这一系列活动的人员,存在条件的相关法律准则即倘若没有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这两种之外的情况,那就一般不会去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存在一种情况,那便是有的通风报信等行为会直接致使整个赌场的最为关键的证据被毁掉。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上述所提及的这些人员,是否应该一律进行从宽处理呢?又到底该如何去理解前述规则以便能够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呢?
胡智强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于打击赌博犯罪之际要精准把控宽严相济之原则,其一为依法惩治,由于赌博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且极易滋生次生犯罪,面对此类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之案件,理应依法予以从严格惩处,与此同时针对网络赌博犯罪之特有情形,需完备电子证据之收集固定,强化对赌博犯罪资金链之查处;其二是聚焦源头,应当着重打击赌场之组织者或者网站之经营者、管理者,并且有力查处与赌博类犯罪相关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首先,严格适用法律,精准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其次,对于亲友间以使娱乐为目的,只是少量进行输赢财物行为的情况而言,要关照社会现实状况,秉持一定程度的出罪化思想。然后,对于在赌博机器方面的意见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出在赌博犯罪活动里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要依据其作用地位连同获利情况等予以区分,以此为治安违法处罚留出适当空间的同时,集中有力力量打击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
薛飞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要把控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准区分上述人员所起的作用,既要体现严的一面以便充分起到震慑效果,又要展现宽的一面来进行挽救与教育。对于那些负责望风、兑换筹码之类的人员,在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整个过程当中,其发挥的作用实际上是颇为次要的,能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要是处于网络百家乐、网络赌球等情形下,负责兑换筹码的人员所起的作用等同于配钞人员,作用相对比较关键,理应认真予以区分,从而达成罪责刑相适配。
董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法官

能够借助多种多样的方式精准地贯彻并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一,制订细化的规则,就如同参照非法行医罪那般,规定在一定时期之内行政处罚达到多少次便能够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二,做好刑行衔接,在针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作出相对不诉之后,应当及时去通知行政机关,给予恰当的行政处罚。

本期召集人 曹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以及贯彻,要留意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跟线下型开设赌场犯罪的差异,充分考量望天看场、发牌坐庄等工作人员于共同犯罪里的地位作用,深入领会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审慎运用出罪规定。针对高额固定工资,能够以行为人居住地上年度社平工资数额当作参照,结合其是否在一定时间段内持续实施开设赌场行为且累计计算、领取工资,综合判断是否属于高额固定工资。

本期召集人 曹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面对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行为认定,以及赌资数额认定,还有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样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今天我们展开了深入探讨。与谈的各位提出了诸多真知灼见,极具指导意义。检察机关会更充分地发挥检察职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切认定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坚决且有效地遏制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以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文稿整理: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吴国星
崇明区检察院 聂怀广
普陀区检察院 张楚昊
法条链接
《刑法》第303条规定
以获取利益为目的,聚集众人进行赌博,或者将赌博当作职业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时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种刑罚,又或者是管制,并且另外还要处以罚金。
设有用于赌博的场所的行为,会被判定为开设赌场罪,对于这种情况,给予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或者是拘役,还可能是实行管制,同时要处以罚金;若情节属于严重情形的的,要处以五年以上, 到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也要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去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条第1款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在有关赌博犯罪里,被用作赌注的那些款物,以及用来换取筹码的款物,还有借助赌博赢取到的款物,都是属于赌资范畴的。要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去实施赌博犯罪行为,那么赌资数额能够依照在计算机网络上边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所代表的金额来进行认定”。
第9条作出这样的规定,“也就是,对于那种并非以营利作为目的的情况,它是处于一种属于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性质状态下的娱乐活动情况,并且呢,还有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相关行为,此行为也只是收取正常范围内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像这样的情况,不会被认定以赌博来进行论处”。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借助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去传输赌博视频、数据,进而组织赌博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采用前款所规定的行为方式,具备以下情形当中的一种的话,得判定为刑法里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造了赌博网站之后,将其提供给其他人,以此来组织赌博,并且违法所获取的数额达到了3万元以上的情况 。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对于那个其会员账号数能够被判定为参赌人数的赌博网站而言,要是查证出存在一个账号被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被一人使用的情况,那么就应当依据实际使用的人数来计算参赌人数。
按照在网络上投注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所代表的金额,以此来认定赌资数额,或者按照在网络上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所代表的金额,就此来认定赌资数额。
若是存在把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去兑换成虚拟货币、游戏道具这类虚拟物体,进而拿它当作筹码来投注的情况,那么赌资数额据此该按购买此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来认定。
在开设赌场犯罪里,针对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办法说明其合法来源,那就能够认定为是赌资。至于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则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倘若查实存在一个账户被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户被一人使用的情况,那么应当依照实际使用的人数来计算参赌人数。
存在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于赌博网站上所设置的账号,设有下级账号,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其属于赌博网站的代理。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 casinos 的 cases,要贯彻宽严相济的 criminal policies,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于受 employment 的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 activities 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 criminal liability,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跨境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
……
对那些受雇佣给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之举的人员,对参与望风看场活动的人员,对进行发牌坐庄行为的人员,对从事兑换筹码事项的人员,对负责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以及对赌博网站、应用程序里与组织赌博活动没有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了参与到赌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之外,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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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顾某在某赌博 app 内注册会员账号,用于进行赌博活动,许某同样如此,顾某借助收取赌资帮助投注手法,聚集众多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之后通过微信转账与参赌人员结算,顾某向该赌博 app 内投注计人民币 122 万余元,收到 app 返现人民币 7000 余元,许某除自身参与投注赌博,还多次接受其老板、亲戚等 5 人的投注,6 人共查获投注赌资 13 万余元。
案例二
2020年7月的下旬之时,朱某租借了本市某处的房屋,其目的是用于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还提供了电脑等设备,以供他人能去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并且指派陈某去管理这个赌场。然后陈某雇佣了多人,在该处去做揽赌客之行为、操盘行为、结算赌资的各类相关行为。朱某与陈某按照百家乐账号投注金额的一定比例去抽头渔利。8月4日那天,民警把该赌场内的人民币一万余元当场给查获并扣押了,还有一台电脑也被查获与扣押,若干部的手机以及监控硬盘等涉案物品也被当场查获并扣押。经过调查,该处百家乐账号投注记录所显示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89万元。
赌博犯罪司法适用系列
数字75号所对应的咖啡品类,在国境之外存在法网虽然极其周密而没有疏漏的情况,进而将针对跨境赌博犯罪所涉及的刑法适用展开探讨 。


